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居间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1-22 20:22:55 | 点击:6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居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操作,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居间人, 也称为中介人, 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 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 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规范, 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客户, 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客户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 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协会认定允许的行为。
第二条 办法所称居间人, 也称为中介人, 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 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 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恪守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规范, 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公司介绍客户, 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 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向客户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 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六)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协会认定允许的行为。
第二章 居间合作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 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具有金融监管功能的部门。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 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 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禁入期 未满的;
(三)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 满的;
(五)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 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七) 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四)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 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 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禁入期 未满的;
(三)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 行政监管措施的;
(四)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 满的;
(五)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 结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七) 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八) 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九) 公司的客户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在确保其资质符合本 办法及监管规定的同时,应确保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 情况或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 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居间人。
(九) 公司的客户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在确保其资质符合本 办法及监管规定的同时,应确保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 情况或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客户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资金 状况等各项资料泄露给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居间人在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履行以下 程序,并要求居间人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履行下列程序:
(一)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 将合格的客户介绍给公司。
(二)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 释期货公司、客户、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 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 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照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要求,独立从事为 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一)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验、 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投资能力进行鉴别, 将合格的客户介绍给公司。
(二)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 释期货公司、客户、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 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 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第十二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照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要求,独立从事为 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二)有权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范 围内,自由选择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
(三)在成功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 享有获得 居间报酬的权利,有权按《期货居间合同》获取报酬。
(四)在无法接受期货公司为了满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 则对居间人管理规章制度和居间合同内容的修改时,有权提前30日书 面通知期货公司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 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 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 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五) 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规定 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举办 的培训活动。
(六) 配合公司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对居间人进 行的管理。
(七) 按监管要求与本办法内容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做 好留痕管理。
(八)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居间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履 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三)在成功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 享有获得 居间报酬的权利,有权按《期货居间合同》获取报酬。
(四)在无法接受期货公司为了满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 则对居间人管理规章制度和居间合同内容的修改时,有权提前30日书 面通知期货公司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三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 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 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 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 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四)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五) 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试行)》的规定 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举办 的培训活动。
(六) 配合公司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对居间人进 行的管理。
(七) 按监管要求与本办法内容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并做 好留痕管理。
(八) 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居间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履 行的义务。
第十四条 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客户办理 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以公司的名义私设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 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 以及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客户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 共担风险的承诺, 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被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为“喊单带单” 的行为;
(十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二)以期货公司员工的身份诱骗客户参与期货投资交易的;
(十三)串通他人给客户或期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利用期货账户,通过对敲方式转移客户资金的; (十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承诺获取签署居间合同的;
(十六)私自印制有期货公司名称或标识的宣传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司在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居间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单方 面解除居间合同, 解除合同后居间人名下客户归属公司直接管理。
(二)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客户办理 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以公司的名义私设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 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 以及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客户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 共担风险的承诺, 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六)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被公司或监管部门认定为“喊单带单” 的行为;
(十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二)以期货公司员工的身份诱骗客户参与期货投资交易的;
(十三)串通他人给客户或期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利用期货账户,通过对敲方式转移客户资金的; (十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承诺获取签署居间合同的;
(十六)私自印制有期货公司名称或标识的宣传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公司在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居间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单方 面解除居间合同, 解除合同后居间人名下客户归属公司直接管理。
第四章 居间合同管理
第十五条 居间人必须与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方可开展居间业 务。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附件1)。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制定,经律师审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必须经公司批准。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 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 对 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期货公司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 内容准确。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可以有效证明签署人为居间人本人的 影音资料并存入居间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 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 关税费。
第二十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 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 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 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 的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 对 其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期货公司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 内容准确。居间人签订合同的,应提供可以有效证明签署人为居间人本人的 影音资料并存入居间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 及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 关税费。
第二十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 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 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 在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条件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 公司应当重新收集并审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在签署或续签居间合同时, 应提供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加盖公章、 佣金支付账号信息、法人营业场所照片、联系人邮箱、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法人期货居间人的公司股权结果及股东出资情况;其他所需 证明文件。
(二)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无犯罪记 录的相关证明(可通过承诺解决, 是否需要提供待定)、社会保险缴 纳记录(核查是否为机构居间人或者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佣金支 付银行卡信息以及银行卡复印件、居间人邮箱及其他联系方式、其他 所需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客服部门应当设计建立居间合同的签署流程,按规定 经公司审核后,通过OA系统实现居间合同签署的流程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服部应当建立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对居间合同及 涉及居间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存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居间人在签署或续签居间合同时, 应提供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
(一)法人期货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加盖公章、 佣金支付账号信息、法人营业场所照片、联系人邮箱、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法人期货居间人的公司股权结果及股东出资情况;其他所需 证明文件。
(二)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无犯罪记 录的相关证明(可通过承诺解决, 是否需要提供待定)、社会保险缴 纳记录(核查是否为机构居间人或者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佣金支 付银行卡信息以及银行卡复印件、居间人邮箱及其他联系方式、其他 所需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客服部门应当设计建立居间合同的签署流程,按规定 经公司审核后,通过OA系统实现居间合同签署的流程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客服部应当建立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对居间合同及 涉及居间管理工作的相关资料按要求存档管理。
第五章 居间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服部门作为居间人的管理部门,承担居间人的日常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居间人合同的管理,居间人信息的填报、更新、管理,居间人信息公示,居间人培训管理,居间人档案管理,持续跟踪回访 等工作。客服部门应当建立居间人管理台账(附件4),记录居间人管理工作的 相关情况。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检查稽核部门,除对居间人进行投诉管理、异常 交易和操作监测管理外,还会对居间人管理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 直接向经理办公会报告。各分支机构负责人配合总部做好居间人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应在收到 所在地监管部门下达的涉及居间人管理工作要求的第一时间上报公司,以 便公司能够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向客户揭示居间 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客户对《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附件3)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客户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将该客户变更为居间人 名下客户;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为本 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委托书、名片、铭牌及其 他可能会导致客户误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居间人提供场地、办公设备及其他可能误导客户认 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客户及居间人以他人 名义担任挂名居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服部负责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 人、以及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 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为本 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委托书、名片、铭牌及其 他可能会导致客户误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为居间人提供场地、办公设备及其他可能误导客户认 为居间人是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客户及居间人以他人 名义担任挂名居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客服部负责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 人、以及居间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 陈述。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第三十条 客服部应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 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
(二)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三)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的身份 信息;
(四)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 禁止性行为;
(五)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的确认工作;
(六)告知客户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
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类似的“喊单带单”行为;
(七)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
(八)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
(九)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渠道等信息;
(十)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或公司规章制度 中要求的回访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服部门负责按照中期协的要求,完成居间人信息的填报、 更新、管理等工作,定期报告居间合作情况(附件5),定期查询更新中期协对于居间人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 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客服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中期协官方网站公示的居间人失信名单变动情 况,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存续的,公司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 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由客服部 门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一)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
(二)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三)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的身份 信息;
(四)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行为;居间人是否存在 禁止性行为;
(五)居间人是否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的确认工作;
(六)告知客户居间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
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或其他类似的“喊单带单”行为;
(七)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
(八)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
(九)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渠道等信息;
(十)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或公司规章制度 中要求的回访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客服部门负责按照中期协的要求,完成居间人信息的填报、 更新、管理等工作,定期报告居间合作情况(附件5),定期查询更新中期协对于居间人身份信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 名单、失信名单等信息。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客服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中期协官方网站公示的居间人失信名单变动情 况,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存续的,公司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 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同时由客服部 门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公司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调查确认属实后,由 客服部门及时向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任何部门、人员均有义务报告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所介绍的客户进入休眠状态时,客服部门应当通过 居间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如客户进入休眠状态超过1年仍未解除 休眠状态,公司可在通过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后,解除客户与居间人的居 间关系。解除居间关系后的客户从休眠状态激活的,在经客户本人同意后,可 以重新确认居间关系归属。
第三十三条 居间人所介绍的客户进入休眠状态时,客服部门应当通过 居间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如客户进入休眠状态超过1年仍未解除 休眠状态,公司可在通过电子邮箱告知居间人后,解除客户与居间人的居 间关系。解除居间关系后的客户从休眠状态激活的,在经客户本人同意后,可 以重新确认居间关系归属。
第六章 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
第三十四条 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异常交易和操作的监 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合规部门部门定期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 及其及其交易设备的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 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 送嫌疑等情况的进行识别。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的具体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 定,合规部遵照执行。合规部发现居间人名下存在多账户同IP或MAC地址交易的,应通知客服 部门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是否为本人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合规部门发现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第三十五条的情况时, 应通知客服部门对涉及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 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 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七条 合规部门定期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发现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专项自查整改工
第三十五条 合规部门部门定期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 及其及其交易设备的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 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 送嫌疑等情况的进行识别。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的具体标准由总经理办公会决 定,合规部遵照执行。合规部发现居间人名下存在多账户同IP或MAC地址交易的,应通知客服 部门对客户进行回访,了解客户是否为本人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合规部门发现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第三十五条的情况时, 应通知客服部门对涉及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 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 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七条 合规部门定期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发现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专项自查整改工
作报告,由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居间人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居间人应当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规 定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并参加公司为居间人举办的 培训活动。
第三十九条 客服部门负责对居间人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居间人参与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并检查居间人在居 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持续培训课程情况。公司对居间人每年累计开展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 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市场案例分析、最新市场品种培训等,其中针对期 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执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2小 时。
第四十条 居间人培训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 并保存相关培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等,采用线上方式的需留存居间人线上培训记录)。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测验等方式对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确保 培训工作的有效性。相关培训材料及培训测验结果需留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对居间人培训有 特殊要求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按所在地要求组织,将培训材料、培训记 录及其他相关文件抄送客服部门统一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客服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对居间人的各项培训工作, 记录培训情况。居间人违反培训要求内容视为违反合同约定。
第三十九条 客服部门负责对居间人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居间人参与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并检查居间人在居 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持续培训课程情况。公司对居间人每年累计开展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4小时,培训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居间人职业道德及行为规范、期货从 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市场案例分析、最新市场品种培训等,其中针对期 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居间人执业道德及行为规范的培训时长不得低于2小 时。
第四十条 居间人培训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开展, 并保存相关培训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签到表、培训照片等,采用线上方式的需留存居间人线上培训记录)。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采取测验等方式对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确保 培训工作的有效性。相关培训材料及培训测验结果需留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对居间人培训有 特殊要求的,由分支机构负责人按所在地要求组织,将培训材料、培训记 录及其他相关文件抄送客服部门统一存档保管。
第四十二条 客服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对居间人的各项培训工作, 记录培训情况。居间人违反培训要求内容视为违反合同约定。
第八章 居间人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承担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投诉处理首要责任。合规部 门负责依照公司投诉管理制度要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居间人名下客户与公司产生投诉纠纷、诉讼、信访或其他 类似纠纷时,公司可以采取暂停居间人新增业务、扣发居间报酬、暂缓返 还留置风险金、提高留置风险金比例、解除居间合同等手段。
第四十五条 合规部门应建立居间人投诉记录台账,记录居间人名下客 户投诉的详细情况、处理进程与最终结果,并向经营层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客服部门、结算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及业务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合规部门完成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妥善处 理客户投诉与客户纠纷。相关部门、人员怠于配合处理客户投诉,导致公司因未能按期处理投 诉发生损失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合规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客户投诉资料,按照居间人档案管 理的要求,将客户投诉资料交客服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减少客户投诉风险,公司自本制度 实施之日起,将投诉考核纳入业务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具体标准另行 规定。
第四十四条 居间人名下客户与公司产生投诉纠纷、诉讼、信访或其他 类似纠纷时,公司可以采取暂停居间人新增业务、扣发居间报酬、暂缓返 还留置风险金、提高留置风险金比例、解除居间合同等手段。
第四十五条 合规部门应建立居间人投诉记录台账,记录居间人名下客 户投诉的详细情况、处理进程与最终结果,并向经营层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客服部门、结算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及业务 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合规部门完成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妥善处 理客户投诉与客户纠纷。相关部门、人员怠于配合处理客户投诉,导致公司因未能按期处理投 诉发生损失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合规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客户投诉资料,按照居间人档案管 理的要求,将客户投诉资料交客服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减少客户投诉风险,公司自本制度 实施之日起,将投诉考核纳入业务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具体标准另行 规定。
第九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期货居间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以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返还比例向居间 人支付,具体返还比例由公司与居间人通过《期货居间合同》或者补充协 议确定。居间报酬每月实发数额为当月应发数额扣除一定比例的留置风险金、 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应由居间人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五十条 留置风险金的比例及返还方式在《期货居间合同》或补充协 议中约定,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并随时调整留置风险金的考评标准,以确保能够在符合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前提下,结合居间人的性质和实 际情况采取有差别的留置风险金比例及返还方式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
留置风险金考评标准由业务部门负责提出,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涉及居间人的客户投诉时,应暂缓发放居间报酬, 直至客户投诉得到解决为止。因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从留置风险金中扣除,留置风险金余额不足以补偿的,可从居间报 酬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居间报酬,直 至居间人被移除名单;居间人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公司不再支付居间 报酬,并与其解除居间合同。
留置风险金考评标准由业务部门负责提出,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收到涉及居间人的客户投诉时,应暂缓发放居间报酬, 直至客户投诉得到解决为止。因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从留置风险金中扣除,留置风险金余额不足以补偿的,可从居间报 酬中扣除。
第五十二条 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居间报酬,直 至居间人被移除名单;居间人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公司不再支付居间 报酬,并与其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章 信息公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信息,公示信息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合同有效期等。
第五十四条 居间人信息公示工作由客服部门负责发起,技术部门配合 完成。
第五十四条 居间人信息公示工作由客服部门负责发起,技术部门配合 完成。
第十一章 居间人信息查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要求搜集、整理并公示居间人姓名、照片、合同 有效期等信息,以供投资者进行查询。
第五十六条 客服部门负责维护公司在中期协官网、公司网站上个登记 的居间人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查询到居间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400服务电话、中期协官方网 站等渠道查询居间人的信息,投资者查询公示的居间人信息时,公司应予 以配合,不得推诿。
第五十六条 客服部门负责维护公司在中期协官网、公司网站上个登记 的居间人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查询到居间人信息。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网站、400服务电话、中期协官方网 站等渠道查询居间人的信息,投资者查询公示的居间人信息时,公司应予 以配合,不得推诿。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做好居间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工作,投资者查询居 间人信息超出监管部门公示信息要求的,公司应当做好个人隐私信息的保 护并向投资者进行解释;监管或其他有权部门需要查询超出公示信息要求 的其他居间人信息时,客服中心应当向公司进行请示,并按公司最终决定 执行。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向客户 进行告知。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公示投诉处理流程、投诉渠道。
第十二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向客户 进行告知。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公示投诉处理流程、投诉渠道。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 的具体要求制定,后期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有所 变化,公司会随时依据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公司原有居间人管理制度废止,其 他制度中与居间人管理相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二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公司原有居间人管理制度废止,其 他制度中与居间人管理相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 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本办法等规定,对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 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及第十 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 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管理,主 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 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设施。
四、本人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 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 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五、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六、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 转、查询等事宜。
七、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 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 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接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期货 业协会章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本办法等规定,对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自愿接受处罚,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条 件,已明确知悉本人作为居间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二、本人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及第十 条规定的禁止类情形。
三、本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期间, 自觉接受期货公司管理,主 动向投资者明示居间人身份,不以期货公司或者其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 开展业务,不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设施。
四、本人已正确、主动地向投资者进行期货投资风险提示与风险警示, 如实披露期货公司的资质等真实情况,不介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从 事期货投资,不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五、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六、不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或者资金存取、划 转、查询等事宜。
七、不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
八、不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九、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承诺。
十、不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不夸大或者片面宣传 投资业绩,或者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十一、 不采取攻击、贬低竞争对手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客户。
十二、 不通过非法手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将本应 属于期货公司或者投资者的利益违法转移给其他主体。
十三、 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四、 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五、 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六、 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 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 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八、 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 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 自愿承担因违反 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十三、 不虚构居间人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十四、 不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十五、 不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六、 不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七、 不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 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八、 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妨碍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 工作。
本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在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时勤勉尽责, 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按时准确报告居间合作相关信息, 自愿承担因违反 上述承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居间人情况调查表
津投期货居间人情况调查表(自然人) |
|||||||
居间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 族 |
||||
学历 | 学位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从事居间活动年限 (填写年份: 19**-20**) | |||||||
紧急联 系人 | 紧急联系人 电话 | ||||||
申请人声明: 本人自愿为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客户,了解国家和相 关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同时愿意遵守津投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从事居间业务。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
|||||||
所属部门 | 联系人 |
津投期货居间人情况调查表(法人) |
|||||
居间人名称 | |||||
办公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 | ||||
公司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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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团队规模 | 纳税人规模 | ||||
合规部门设置 | 风险应急处 理流程 | □有□ 无 | |||
合规部门负责 人 | 电话 | ||||
客户投诉处理 人 | 电话 | ||||
客户投诉处理 流程 |
□有 □无 |
手续 费标准 |
□公司标准 □其他 |
||
申请人声明: 本人自愿为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客户,了解国家和相关监 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同事愿意遵守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规定,从事居间业务。 申请人(公章): 申请日期: |
|||||
所属部门 | 联系人 |
附件3《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当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 通过居间人介绍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认真考虑投资 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决策。
一、期货公司声明
(一)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 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 构和 自然人。
(二) 除本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您阐述的与期货 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您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您个人 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三)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居间人信息:若居间人在为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 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官方网站:www.jtqh.com 投诉电话: 400-692-6868
投诉邮箱: kefubu@jtqh.com
(四) 请您登陆我司官网居间人公示查询部分,仔细阅读我司特别说明,并知悉“买卖自 负”的金融市场原则。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投资者 :
投资有风险。当您进行期货投资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 通过居间人介绍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认真考虑投资 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决策。
一、期货公司声明
(一) 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 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 构和 自然人。
(二) 除本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人向您阐述的与期货 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您与居间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您个人 行为,与本公司无关。
(三)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居间人信息:若居间人在为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任何 问题,请及时与我司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官方网站:www.jtqh.com 投诉电话: 400-692-6868
投诉邮箱: kefubu@jtqh.com
(四) 请您登陆我司官网居间人公示查询部分,仔细阅读我司特别说明,并知悉“买卖自 负”的金融市场原则。
二、期货居间人声明
(一)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是为投资者提供 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机构 和 自然人。
(二)居间人已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居间人已明确了解投 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信息,并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期 货投资的风险。
(三)居间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1.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2.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
3.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 资金存取等;
4. 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
5.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 6.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四) 居间人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1.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
2.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 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 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以及向投资者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4.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5.隐瞒重要事实或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夸大或者片 面宣传投资业绩,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者共担风险的承诺,诱使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6.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7.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8.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 议。
1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期货投资者,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期货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
容的真实和正确( 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
章,加盖骑缝章):
自然人居间人姓名及登记编号:【 】 法人居间人全称:【 】
备注:请投资者本人完整填写居间人名称,并在无需填写的地方划“/”。
(一)本人/机构知晓: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 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的机构和自然人。【 】
(二)本人/机构知晓:除期货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 人向本人/机构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本人/机构与居间
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本人/机构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
(三)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公司及居间人不应当对本人/机构的投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 】
(四)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公司将从投资者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支付
7.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8.开展超过居间合同约定合作范围的居间活动; 9.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10.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 议。
11.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期货投资者,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本风险告知书,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期货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其内
容的真实和正确( 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
章,加盖骑缝章):
自然人居间人姓名及登记编号:【 】 法人居间人全称:【 】
备注:请投资者本人完整填写居间人名称,并在无需填写的地方划“/”。
(一)本人/机构知晓: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外, 为投资者提供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提供中介服务所产生的
权利义务的机构和自然人。【 】
(二)本人/机构知晓:除期货公司统一对外提供的期货类研发报告及有关信息外,居间 人向本人/机构阐述的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行情分析及建议均代表其个人观点,本人/机构与居间
人私下签订的所有协议仅代表本人/机构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 】
(三)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公司及居间人不应当对本人/机构的投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 】
(四)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公司将从投资者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支付
予居间人的报酬。【 】
(五)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居间人声明中关于居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
期货投资者(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证件号码: 客户联系/机构联系 电话:
期货居间人(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五)本人/机构知晓:期货居间人声明中关于居间人禁止行为的规定。【 】
期货投资者(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证件号码: 客户联系/机构联系 电话:
期货居间人(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期货公司(签章): 机构经办人(签字):
日期:
附件4:居间人管理台账
序号 | 居间人姓名 | 所属业务部门 | 居间人性质 | 合同生效日 | 合同到期日 | 合同版本 | 居间人联系方式 | 备注 |
附件5:居间人信息登记表
以中国期货业协会居间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内容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