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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2021)

发布时间:2022-12-28 11:26:08 | 点击:4011
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津投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居 间人的管理,规范居间业务操作,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 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最高人民法 院法院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居间人,也称为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 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 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 人。
       第三条  居间人应当守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本办 法规定的行为规范,履行信义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可以委托居间人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  向公司介绍客户,并促成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  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
       (三)  向客户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
       (四)  向客户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 规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五)  向客户传递由公司统一提供的宣传推介材料;
       (六)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允许的行为。
 
第二章 居间合作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 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金融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保监会及 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具有金融监管功能的部门。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 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
       ( 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 四)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五) 已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
       (六) 中国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
       ( 一) 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 满的;
       (三) 最近三年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 政监管措施的;
       ( 四)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 的;
       (五) 被中国期货业协会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
       (六) 期货公司工作人员、本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及其配偶,本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 算单确认人,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
       (七) 公司不得接受特殊单位客户成为居间人名下客户;
       (八) 机构客户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其所在机构与公司签订期货经 纪合同的居间人;
       (九) 客户本人不得成为其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居间人;
       (十)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具有利益冲突的情 况或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三章 居间人行为规范
       第十条 居间人在客户与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前应当履行以下程 序:
       (一) 应当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目标、财务状况、投资经 验、流动性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对客户的投资能力进行鉴 别,将合格的客户介绍给公司。
       (二) 应当如实向客户告知居间身份,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解 释期货公司、客户、居间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告知期货保证 金安全存管要求。不故意隐瞒期货投资的风险或者故意夸大期货投资 的收益,不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不进行欺诈活动。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权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依照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的要求,独立从事为 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
       (二) 有权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试行) 》的范 围内, 自 由选择开展居间合作的期货公司。
       (三) 在成功促成客户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 居间报酬的权利,有权按《期货居间合同》获取报酬。
       (四) 在无法接受期货公司为了满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 则对居间人管理规章制度和居间合同内容的修改时,有权提前30日书 面通知期货公司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一条 居间人在居间关系中承担以下义务:
       ( 一)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公司要求,恪守 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及调查工作。
       (二)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中介义务,积极促成客户与期 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三) 保守因开展居间合作知悉的期货公司商业秘密及投资者信 息,不泄露或者转递给他人。
       ( 四)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要求完成信息登记工作。
       (五) 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定完成中国期 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按公司要求参加公司举办的培训活  动。
       (六) 配合公司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对居间人进行 的管理。
       (七)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规定的居间人应当履行 的义务。
       第十二条 居间人的禁止行为
       (一) 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
       (二) 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客户办理 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三) 以公司的名义私设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 交易设施, 以期货公司或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   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以及向客户发出容易使其对居间人身份 产生误解的其它信息;
       (四) 虚构或者担任挂名居间人;

       (五)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 导客户的信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投资业绩,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 共担风险的承诺,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诱使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六) 为客户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
       (七) 要求期货公司支付与居间合作无关的费用;
       (八) 超过居间合同约定的合作范围开展居间活动;
       (九) 委托他人代理其开展居间活动;
       (十) 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
       (十一)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二)以期货公司员工的身份诱骗客户参与期货投资交易的;
       (十三)串通他人给客户或期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利用期货账户,通过对敲方式转移客户资金的;
       (十五)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承诺获取签署居间合同的;
       (十六)私自印制有期货公司名称或标识的宣传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司在居间合同有效期内,发现居间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可单方 面解除居间合同,解除合同后居间人名下客户仍归属公司管理。
第四章 居间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居间人必须与公司签订期货居间合同,方可开展居间业 务。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期货居间人承诺书》  (附件1) 。
       居间合同由公司统一制定,经律师审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 施。居间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必须经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 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居间人行为规范、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 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公司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合同前,应当收集并认真审核居间人提供的 资料,充分了解居间人的守法合规情况、诚信情况、业务素质,对其 能否胜任居间人工作进行认真评估,审慎做出决定。
       期货公司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当确保合同要素齐全、填写完整、 内容准确。
       第十五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 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 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 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 关税费。
       第十八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期货公司从居间报酬中按一定比例 留置相应金额作为风险金,具体留置比例与使用方式由双方按照风险 为本的原则在居间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居间合同中应当明确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且在 合同有效期内居间人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规 定条件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到期需续签时, 公司应当重新收集并审    核居间人提供的资料,与符合条件的居间人签 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二十条 居间人在签署或续签居间合同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文件:
       (一)   法人期货居间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期货居间人承诺书》加盖公章、佣金支付账号信息、法人营业场所照片、联系人邮箱、 电话及其 他联系方式;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二)   自然人期货居间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成绩证明复印件、本人签署的《期货居间人承诺书》、无犯罪记 录的相关证明、佣金支付银行卡信息以及银行卡复印件、居间人邮箱 及其他联系方式、其他所需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居间合同的签署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  业务部门对拟签署合同的居间人进行事前调查,总经理、 业务副总进行沟通 (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或电子 邮件组) ,对于该居间人申请是否可以合作进行初审;
       请示通过后,通过OA发起签署居间合同的申请,将《期货居间合 同》、《居间人情况调查表》  (附件2) 、《尽职调查报告》及前述居 间人在签署居间合同时应提供的文件一并上传, 由客服部、结算风控 部、财务部、合规部、办公室进行会审,各部门审核职责如下:
       1、客服部审核拟签署合同的居间人/居间机构是否满足《期货 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及公司制度中对居间人的资格要求, 是否属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禁止签署居间合同的情况。
与 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之前,客服部应当通过核查劳动关系归 属等方式,确认该自然人不属于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第十条中禁止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
       2、结算风控部门审核拟签署居间合同中与居间返佣核算相关的 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居间人对应归属。
       3、财务部门审核拟签署居间合同中涉及佣金发放、税务处理等 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合规部门审核居间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涉及诉讼情况。
       5、办公室建立数据库,登记员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 偶情况,供客服部核实自然人审核自然人居间是否为公司员工及其及法人居间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否为公司员工。
       (二) 上述部门审核通过后, 由客服部根据签署合同的OA审批单通 过OA提交居间合同的用印申请。在提交用印申请前,客服部应对居间 合同内容的完备性进行复核。
       (三) 完成居间合同用印后, 由客服部建立专门的居间人管理档
案,保存公司留存合同, 同时将居间人留存合同送达居间人。
       第二十二条 已签署的居间合同由客服部按照居间人档案管理制度 统一保管。
第五章 居间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客服部门作为居间人的管理部门,承担居间人的日常管理 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居间人合同的管理、居间人信息登记、居间人信息 公示、居间人培训管理、持续跟踪回访等工作。
       客服部门应当建立居间人管理台账 (附件4) ,记录居间人管理工作的 相关情况。
       合规部作为公司内部检查稽核部门,除对居间人进行投诉管理、异常交 易和操作监测管理外,还会对居间人管理工作进行内部检查,发现问题直  接向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应当向客户揭示居间 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禁止行为,明示手续费收取标准,并要求客户对   《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  (附件3) 的内容进行填写确认。
       客户在开户时未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将该客户变更为居间人名 下客户; 已填写居间人信息的,公司不得变更居间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居间人提供任何可能误导客户认为居间人为本 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委托书、名片、铭牌及其 他可能会导致客户误认为居间人为本公司员工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协助虚构居间人,不得配合客户及居间人以他人名义担任挂名居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客服部负责以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适当方式对居间 人名下客户进行回访并完整记录,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负责客户回访的人员不得为居间人。
       第二十八条 客服部应于客户提交开户申请24 小时后完成特别回访,客 户确认下述回访内容后方可申请交易编码。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确认客户是否本人办理开户手续;
       (二) 客户是否由居间人介绍;
       (三) 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并确认居间人具体的身份 信息;
       (四) 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和禁止性行为;
       (五) 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性行为;
       (六) 客户是否知悉手续费收取标准;
       (七) 客户是否知悉居间人报酬将从客户手续费中提取;
       (八) 客户是否知悉投诉纠纷处理渠道等信息;
       (九) 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或公司规章制度 中要求的回访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客服部门负责按照中期协的要求,完成居间人信息登记、 定期报告居间合作情况 (附件5) ,定期查询更新中期协对于居间人身份信 息、合同存续关系、培训情况、投诉纠纷记录、提示名单、失信名单等信 息。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客服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中期协官方网站公示的居间人失信名单变动情况,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得与其签订新的居间合同;居间 合同存续的,公司不得与其开发的新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三十条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按 照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同时进行信息登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有权机关举报。
 
 
第六章 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
       第三十一条 合规部门负责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异常交易和操作的监 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合规部门定期组织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 及其交易设备的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监控,对于居间人名下客户交易 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 疑等情况的进行识别。
       第三十三条 合规部门发现居间人名下客户存在第三十二条的情况时, 应通知客服部门对涉及客户进行持续跟踪回访。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 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 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 合规部门定期开展居间人管理工作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 发现负责与居间人开展合作的相关部门和承担居间人管理工作的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工作时,应及时向经理办公会提交专项自查整 改工作报告, 由经理办公会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七章  居间人的培训
       第三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按《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规 定完成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职业培训课程;并参加公司为居间人举办的 培训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客服部门负责对居间人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居间人参与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的网络统一培训课程,并检查居间人在居 间合同存续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完成协会提供的持续培训课程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客服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对居间人的各项培训工作, 并按照约定方式向居间人传递培训资料。公司将培训资料或培训通知按期货居间合同中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送达居间人,即视为已经按规定进行了 培训,居间人应当认真学习并执行,居间人违反培训要求内容视为违反合 同约定。
 
第八章 居间人投诉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规部门负责依照公司投诉管理制度要求,对居间人名下 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合规部门应建立居间人投诉记录台账,记录居间人名下客 户投诉的详细情况、处理进程与最终结果,并向经理办公会进行报告。
       第四十条 客服部门、结算风控部门、财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及业务部 门应当积极配合合规部门完成居间人名下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妥善处理 客户投诉与客户纠纷。
相关部门、人员怠于配合处理客户投诉,导致公司因未能按期处理投诉 发生损失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合规部门应当定期整理客户投诉资料,按照居间人档案管 理的要求,将客户投诉资料交客服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减少客户投诉风险,公司自本制度 实施之日起,将投诉考核纳入业务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中,具体标准另行 规定。
 
第九章 居间报酬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期货居间合同》及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的约
定, 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以客户交易留存的净收入为基数,按照一定返还比例向居间人 支付,具体返还比例由公司与居间人通过《期货居间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确定。
       居间报酬每月实发数额为当月应发数额扣除一定比例的留置风险金、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应由居间人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四条 留置风险金的比例及返还方式在《期货居间合同》或补充 协议中约定,具体标准由客服部汇总需求后提出, 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 施。
公司应当制定并动态调整留置风险金的考评标准,以确保能够在符合 《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的前提下,结合居间人的性质和实 际情况采取有差别的留置风险金比例及返还方式满足业务部门的需求。
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业务部门负责提出调整留置风险金比例的需求,详 细说明原因及居间人风险差异情况, 由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收到涉及居间人的客户投诉时,可以采取暂缓发放居 间报酬等形式督促居间人予以处理,直至客户投诉得到解决为止。因居间 人名下客户投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从留置风险金中扣除, 留置风 险金余额不足以补偿的,可从居间报酬中扣除。
       第四十六条 居间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公司不再支付居间报酬,直 至居间人被移除名单;居间人被永久列入失信名单的,公司不再支付居间 报酬,并与其解除居间合同。
 
第十章 信息公示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公司网站公示居间人信息,公示信息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居间人名称、照片、合同有效期等。过渡期内不符合中期协要求 条件的居间人可不予公示。
       第四十八条 居间人信息公示工作由客服部门负责发起,技术部门配合 完成。
 
 
第十一章 其他管理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向客户进行告知。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公示投诉处理流程、投诉渠道。
 
 
第章十二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期协《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 的具体要求制定,后期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中期协自律管理要求有所 变化,公司会随时依据要求进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初稿由合规部门制定, 自正式颁布之日起交由客服 部门进行管理,后续的修订、完善工作由客服部门牵头完成。
       第五十三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公司原有居间人管理制度废止,其 他制度中与居间人管理相关内容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 年9 月9 日为过渡期。过渡期
内,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的 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期货公司 居间人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 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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