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洗钱套路
发布时间:2023-05-16 15:03:01 | 点击:2714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洗钱套路深 以案说法现真身
文章转自北京发洗钱研究
文章转自北京发洗钱研究
1.通过第三方支付洗钱
# 案例 #
某保险公司提交的一份可疑交易报告:A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金额为3000万元的万能保险,在支付保费时,A先生提出其本人为B公司董事,由B公司代支付保险费。
特点:A先生通过B公司为其缴纳保费,事后再经其他途径补偿B公司。由此A先生就可借第三方即B公司实现“漂白资金”目的,而保险公司对此缺乏进一步调查手段和意识。
2.通过“团限退保”洗钱
# 案例 #
北京S百货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公司法定代理人在被解除职务前,利用公司资金为自己及属下31名心腹员工购买团体养老保险,不久后退保,由保险公司将保费直接退回31名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内。
特点: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作为投保人,用公共资金为本单位高管人员或员工购买团体保险,再借助长险短做、趸缴即领、团险个做等违规手段,由被保险人个人去退保,套取现金,或转存入个人账号,从而实现“化公为私”或私吞公款的目的。
3.利用资金流动复杂性洗钱
# 案例 #
上海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趸缴保费近三百万元,保单约定被保险人逾四百人。一年后,该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保险公司为其签发银行支票退还保险金。支票正联收款人为某印刷公司,存根联为保险公司记载的投保人。银行账号填写的是某银行的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号。退保资金转入银行批量代发内部科目后当日即批量转入60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随后保险公司业务员A分别代理60人提现,汇总存入A个人账户,再经其妻银行账户转至证券资金账户申购新股。一周后,将退保资金转给B用于证券投资。公安部门对保险公司业务员A、B以挪用资金罪实施逮捕。
特点: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入资金的过程中,可以采取期缴和趸缴,而投保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可以通过犹豫期撤单、退保、获得赔付、满期给付、保单抵押等多种形式从保险产品中获得资金。
4.利用经营方式间接性洗钱
# 案例 #
某投保人通过一家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一份价值18万元的保险,并以现金缴纳保费。由于这笔交易佣金可观,所以代理公司直接接收了这些款项并代为存入银行,最后再从保险代理公司账户直接把保费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
特点:因保险代理公司经常会代收一些客户的小额现金保费直接存入银行再划转给保险公司,所以银行和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产生怀疑。这就为“黑钱”顺利进入保险系统提供可能,一旦投保人采取提前退保、保单质押或到期领取保险金至其他账户,即完成洗钱过程。
5.购买“地下保单”洗钱
境外保险机构非法入境或通过代理商向内地销售保险产品,内地居民在境内签署保单并以人民币缴纳保费。境外保险机构业务员为发展业务往往不会调查投保资金来源,甚至合谋用非法所得购买保单,再短期内通过质押、退保,要求保险公司将资金汇至境外指定账户。
6.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险公司洗钱活动与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密不可分。犯罪分子有计划地用黑钱购买奢侈品,如名贵轿车、珠宝等,并分别向不同的保险机构投保,然后制造保险事故,或利用虚假索赔,虚报投保财产价值等方式进行诈骗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因分散投保,单个保险机构不能了解投保人的所有财富情况,从而不能判断投保品与投保人经济状况的吻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