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26 20:36:05 | 点击:3489普法宣传 | 《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来源:淄博环保)
一、《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目的及重大意义
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管理秩序、正常经济活动均具有巨大的危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的决策部署,依照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有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该法吸收了以往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定义为法律概念。并明确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软暴力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同时,有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在我国境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在国内实施的犯罪,还包括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行为。
(二)坚持宽严相济,惩罚与预防相结合
一是依法从严惩治。本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通过充分利用资格刑、财产刑,降低其再犯可能性。通过规定异地服刑、严格减刑假释程序,并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配合处置涉案财产情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强调对有组织犯罪罪犯的从严管理。二是鼓励认罪认罚。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为了教育挽救犯罪团伙中的中低层人员,本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或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而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以及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三)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本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做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工作重点。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具体行为类型,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规定了公、检、法、司、监察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规定了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明确底线禁区。
三、主要亮点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政法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将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门化。作为黑恶犯罪治理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为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国家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以往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适用完全相同案件办理程序和规则的局限,推动了涉黑恶犯罪案件办理和扫黑除恶工作的专门化。二是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协同化。构建了国家机关、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协同化工作机制。此外,该法中多数程序性条款都是对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相关机关间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衔接机制作出的相应规定,理顺了各机关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大大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三是实现了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反有组织犯罪法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成功经验,对在专项斗争中探索建立的诸多工作机制予以制度固化,如线索移送机制、涉案财产处理机制、国家工作人员涉黑的线索办理沟通机制等。这些工作机制的法律制度化,强有力地提升了扫黑除恶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