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8 15:20:05 | 点击:4114亮点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让黑恶势力无所遁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该法的出台标志着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取得阶段性法治成果,扫黑除恶将得到专门法律的加持。
本期,津投期货来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部法律!
01
黑恶犯罪要明确
明确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是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的前提。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此外,近年来以实施恐吓、威胁、滋扰等“软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的黑恶犯罪案件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本法第23条规定了“软暴力”手段的认定,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
02
打防结合是关键
黑恶犯罪通常与腐败紧密相连,因此治理有组织犯罪,需与反腐败工作相结合。本法第4条和第6条规定了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路线,各部门与基层组织共同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03
未成年人防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对加强惩治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作出专门规定。本法第11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保护他们避免受到有组织犯罪的侵害,更要防止未成年人被发展成有组织犯罪的组织成员。
04
基层组织防渗入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本法第12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赋予了民政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的资格。该规定有效堵塞了黑恶势力通过换届选举影响基层组织运行的入口。
05
行业监管需加强
加强行业监管是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的关键措施。本法第13条对行业监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行业加强监督管理,所谓“治未病,打疫苗”。
06
信息传播要谨慎
网络是把双刃剑,在便捷日常交流的同时,也为黑恶组织招募成员、异地协同提供了便利。本法第16条规定了电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及时阻断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的内容传播,消除有害信息,存留提供电子凭证等。
07
犯罪分子严管理
对有组织犯罪罪犯,尤其是首要分子进行严格管理。本法第19条规定了犯罪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需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第20条规定了对曾被判处刑罚的首要分子开办的企业加强监管,防止其借助正常企业外壳再度从事黑恶犯罪;第30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阻断“保护伞”插手案件,达到严惩黑恶犯罪的目的。
08
减刑假释严把控
本法第35-37条规定了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听取多方意见。宽严相济是我国刑法的一贯方针,但是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首要分子,应当严格把握“宽”的幅度,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09
打财断血不留情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对于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具有关键作用。本法第27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涉黑财产可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第34条规定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财产,应当依法没收;第45条规定了在“黑白”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收等值财产部分的处理方式,以及通过向被告人分配举证责任,针对高度属于涉黑犯罪违法所得的财产予以追缴和没收。
10
逃跑藏匿无意义
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后“人间蒸发”,其在犯罪中所攫取的不义之财将会被依法追缴没收。本法第47条规定对于逃跑、死亡的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将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审理申请,并根据审理结果将认定为违法所得的部分裁定予以没收。
11
严惩黑恶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法第50条对于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处理,如怠于履职、变相纵容黑恶犯罪。其中,对于亲身参与黑恶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
12
依法查办有底线
本法第52条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如不得隐瞒线索不报、不得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13
证人保护要到位
本法第61-63条规定了对因举报有组织犯罪活动而面临人身危险的证人及证人近亲属,可采取保护措施,其中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实施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单位。“污点证人”也可参照上述保护规定执行。这些保护措施有助于更好的保护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证人,鼓励更多人站出来与黑恶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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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禁止善运用
本法第68条结合《刑法》第37条之一禁业规定,针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根据情况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起三至五年内从事相关行业。
本法的出台体现党和国家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彰显浓浓的为民情怀。期待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坚强后盾下,黑恶势力无所遁形,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