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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期货,谨慎防止受骗

发布时间:2021-03-10 14:37:50 | 点击:5060


 


近年来,随着对非法期货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期货活动的隐蔽性越来越强。投资者在入市交易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辨识非法期货活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实际中,期货交易因其采用标准化合约交易、杠杆交易、允许对冲平仓等特殊的交易制度,常被不法分子拿来利用,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经营、投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识别非法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来考量:
  一是查看主体资格。按照前述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别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大师”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博人眼球的犀利言辞。但投资者需要知道的是,包括期货在内的任何金融产品投资都是遵循“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基本原则,没有“天上掉馅饼”“只盈不亏”“一本万利”的好产品。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指引,讲究“把合适的产品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是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夸大宣传的。投资者遇到这种夸张的宣传手法,一定注意提高警惕。
  三是识别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请勿注册使用非法交易软件,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分辨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都是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方式办理。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直接要求投资者绑定银行卡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转账交易。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不具有期货资质的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案件还原:

  201454日至2016328日,刘某伙同赵某,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承诺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投资,先后骗取82名被害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其中骗取被害人陈某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961197元。

  本案中,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主要从事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交易。刘某负责发展客户、收取投资款并进行返利,赵某向部分被害人、投资人谎称自己具体负责黄金期货等投资交易的操盘,能够确保资金安全。刘某伙同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投资管理委托协议书》等协议的方式,由被害人委托该公司进行所谓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该公司对被害人投入资金进行全封闭独立操作,被害人不得干预该公司独立操作,并承诺一定期限后返还被害人全部投资本金,投资盈利按照比例分配,如盈利未达投资本金的50%,差额部分由该公司补齐支付。被害人通过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投资款,刘某及赵某将各自分得的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等支出,最终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偿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及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 案例评析

  近年来,市场出现了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资本运作”等幌子的非法集资活动,对资本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上述案件中,刘某及赵某二人明知该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的资质,没有真实对外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投资可获得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众多被害人巨额钱款。此外,因二人组建的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兼营私募基金、贵金属现货、股指期货等多种业务,跨界经营,行为模式更加复杂隐蔽,增加了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案件调查认定的难度。

  为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2019130日,最高院、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网络借贷、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养老服务等新兴领域非法集资的“重灾区”进行打击。《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开展期货业务,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在此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高风险的特点,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通过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提示期货交易风险,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投资者要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