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
发布时间:2018-10-15 10:03:40 | 点击:0商务部公告称,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艾菲纳化工有限公司 123.4 %
(IofinaChemical, Inc.)
2.其他美国公司 123.4%
(AllOthers)
日本公司: 41.1 %
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对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10月16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