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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新规下监管日趋严格 私募基金变革中求发展

发布时间:2016-01-21 11:40:47 | 点击:5613

  去年12月中旬,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自此,私募基金监管正式升级,一个新兴资管行业从野蛮生长到逐步规范的法律链条形成。

  为更好地适应新常态下新规监管条件下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与创新,由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与华东政法大学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主办的“新常态下私募基金创新”高峰论坛于1月15日举行。广发证券(000776,股吧)上海分公司机构经纪部总经理张珍女士对私募新规进行解读是称,私募基金目前迎来井喷式发展现状。据披露,截至2015年11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705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2217只,认缴规模4.79万亿元,实缴规模3.82万亿元。


            图片来源:2016年新常态下私募基金创新高峰论坛

  私募监管新规亮点

  根据12月中旬披露的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多数大型私募看来,此次新规出台符合市场预期,合格投资者确认、私募宣传推介、基金代销等募集环节规则的细化和明确有利于私募行业未来健康发展。

  1.建立私募基金销售制度,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新规规定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一是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是代销机构,其被严格限定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新规中指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私募基金从业资格:(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4.、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讲座”“微信朋友圈”“户外广告”等9类推介载体。

  5.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6.明确100万门槛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上海量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倪沈冰认为,在新规指引下,目前行业处在监管日趋严格、市场大幅波动、人才加速流动的整体环境下,追求变革与创新,促进行业转型发展是当前首要任务。为此,新常态下私募基金转型应着力在挖掘未被满足客户的潜在需求,精心打磨产品,力求在投资领域内多元发展。同时,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乘数效应与产业与金融的跨界融合,加强业内人才的集聚与培养,优化盈利陌生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挑战

  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李建军指出,私募证券基金行业面临着来自监管日益严格、投研能力亟待提升、风控能力等各方较为复杂的因素的影响。

  他认为,私募基金的利润提成收益分配模式使其必然追求绝对收益,倾向于投资新兴产业的高成长股;投资高成长股对于私募基金的投研能力要求更高。私募基金必须具备专业的分析能力,包括基于宏观对股票周期的判断;对新兴高成长产业的理解和分析,基于公司基本面、战略层面以及公司治理效率等的优质公司筛选能力。私募基金必须具备专业的分析能力——基于宏观对股票周期的判断;对新兴高成长产业的理解和分析,基于公司基本面、战略层面以及公司治理效率等的优质公司筛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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