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品业务何时“减负”?
发布时间:2015-06-30 01:05:02 | 点击:6429 实体企业利用场外市场避险面临高税务成本
近年来,风险管理公司通过发展场外衍生品业务,为实体企业提供了更为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但直至目前,相关的税收政策、财务处理方式等仍存在不明确之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业务规模。
“由于目前各地方税务局对于金融衍生品的税收方案尚不统一,部分实体企业在使用场外衍生品管理风险时心存疑虑。”南华期货子公司南华资本金融衍生品部总监王敏楠对期货日报记者说。
部分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企业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由于目前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场外期权业务属于创新业务,企业的相关资金如何入账没有明确的引导,让他们感到十分困惑。
据介绍,目前境内实体企业参与场外衍生品套保仍是“现货”和“衍生品”两边各自入账。然而,当企业在衍生品交易出现盈利时,现货端往往会有相应的亏损。税务部门对其衍生品交易的盈利征收20%的所得税,对其现货端亏损却没有相应的税务处理,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对套保企业的避险所得最好无税赋。”王敏楠说,在发达市场中,为了充分发挥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管理功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税务成本极低。目前国内税务政策对现货和衍生品“分而治之”,不如“合二为一”。将这两方面盈亏合并计算,更能体现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
此外,风险管理公司推出的风险管理产品应该被视为金融产品,还是归入现货贸易类别,目前也没有明确的税务政策。各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也显得有些迷茫。
以场外期权业务为例,鲁证期货子公司鲁证经贸总经理助理秦小海告诉记者,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场外衍生品合同被视为现货贸易合同,期权费结余则以服务费收入计入相关科目。也有部分风险管理公司在处理会计问题时将期权产品归为金融产品,相比现货贸易合同,其面临的税务负担较轻。
据记者了解,这种差异与各风险管理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的要求有关。另外,由于部分风险管理公司的注册类别是现货贸易公司,当地税务部门便将其业务合同“一刀切”地归于现货贸易合同,使得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不仅要缴纳服务费的所得税,如果进行了商品实物交割,还要缴纳增值税。
市场人士认为,对衍生品交易盈利收取高额税赋,意味着场外衍生品复制成本大幅增加,这将严重打压正处于萌芽状态的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当大批可以以低成本保值的境外企业进入境内市场时,境内企业若只能购买附加高税务成本的场外衍生品,会导致自身产品价格竞争力的降低。
对于实体企业、场外衍生品做市商的衍生品交易税收政策,王敏楠建议以年度为单位,将衍生品和现货交易的盈亏加总计算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将会鼓励境内实体企业运用衍生品工具来规避风险,同时还能促进境内期货公司业务的转型升级。”王敏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