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期货制度创新有亮点
发布时间:2015-08-28 00:36:00 | 点击:5355继2015年3月、6月发布第一批和第二批业务规则后,近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就交易、结算、交割、风险控制管理等四个业务规则和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原油期货的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已全部发布。专家表示,与此前市场正在交易的商品期货相比,原油期货在交易、结算、交割、风控等业务环节推出多项制度创新,旨在为境内外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模式选择“多样化”
根据证监会2015年6月发布的《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四种模式:一是类似非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模式,直接参与能源中心的交易;二是通过类似期货公司会员但不落地的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三是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直接参与交易;四是通过境外中介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参与交易,即二代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为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便利,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参与模式。例如,境外的期货经纪机构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参与境内期货市场,境外交易者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境内期货公司的客户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此外,市场运行中,允许境外中介机构中间介绍境外交易者给期货公司会员,境外交易者作为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参与交易。与此同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化审批步骤,在套保交易中实行额度管理与资格许可。目前,一般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按照品种管理,不实行逐月申请方式,可避免繁冗的申请程序,更好地服务投资者。
按照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具有真实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按照规定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在批准相关品种套期保值资格的同时,将根据提交的证明材料核准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另外,为避免集中交割违约风险,临近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采取逐月申请和审批的方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对滥用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违反持仓限额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允许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
据悉,此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按照逐步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在原油期货市场开放初期,境外特殊参与者通过委托一家会员代理结算,即实行委托结算制度。该制度为境内会员代理境外机构结算提供支持,境外中介机构可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即从事委托代理业务)。
分析人士表示,结合委托结算制度来看,即便境外中介机构选择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交易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最终也须委托境内会员进行结算。
值得关注的是,未来在原油期货交易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允许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
分析人士表示,上市后,原油期货将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同时,为适应国际市场交易习惯,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允许相关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纳入保证金封闭运行圈。外币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时,无需立即兑换成人民币资金,通过期货交易当日结算后发生实际盈亏的,可通过结售汇转换一定金额的货币形态。外币资金通过非居民账户与境内打通,资金划转遵守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要求。
创新交割违约处理机制
长期来,商品期货市场处理交割违约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违约金,二是征购竞卖制度。征购竞卖制度时间跨度长,容易加剧价格波动,且原油期货暂时缺乏充分的现货市场,不利于落实征购竞卖。
为提高交易效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创新了交割违约处理方式,即一方违约的,在该中心判定交割违约后的连续两个交易日内,守约方可选择在当月合约(违约合约的下一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同方向建仓,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差额补偿金、开仓手续费、仓储费等费用的方式终止交割。差额补偿金是指交割违约涉及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与因处置交割违约合约而在当月合约或次月合约建仓成交价的累计正差额,最大值不超过违约部分合约价值的15%。
另外,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推出更市场化的风险控制制度:在保证金制度方面,中心不对保证金随着持仓量变化作事先强制性规定,而是由中心根据市场情况适时作出调整。涨跌停板制度方面,原油期货的国际化属性较强,境外主要市场以持续性交易为导向,为合理释放市场风险,尽量保证交易的连续性。当某期货合约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选择扩板至第一个涨跌停板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继续交易;情况特殊的,也可暂停交易一天,再行决定扩板交易还是强制减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