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与保险机构跨界合作推农产品价格保险
发布时间:2015-08-14 20:27:30 | 点击:5391
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冯博致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林智勇致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林智勇与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朱丽红代表合作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书上签字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与新湖期货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现场分别与北京伟嘉集团和锦州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义县华茂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鸡蛋价格保险和玉米价格保险合同
8月14日上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大商所在连举行“‘保险+期货’——金融创新之水浇灌‘三农’发展之树”战略合作签约仪式,人保财险与大商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现场分别与北京伟嘉集团和锦州义县桂勇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义县华茂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了鸡蛋价格保险和玉米价格保险合同,与新湖期货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与期货结合的国内农产品(000061,股吧)价格保险首单产生。此次保险机构与期货机构签约合作及与期货结合的农产品价格保险首单的产生,开启了保险行业与期货行业合作服务“三农”的新探索。
据人保财险与大商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期货价格保险、套期保值业务、期货标仓单保险、新产品开发、培训交流和“保险+期货”研究等方面进行深入合作,推动保险和期货实现优势互补,解决期货与“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对接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并为双方相关业务开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与相关农业机构现场签订的价格保险单约定,人保财险大连市分公司按约定的期货价格水平为伟嘉集团300吨鸡蛋提供价格保险,为义县桂勇玉米合作社和义县华茂谷物合作社提供1000吨玉米价格保险;从今年9月1日至明年8月31日,当承保的鸡蛋和玉米价格低于约定的期货价格水平时,保险公司将进行相应的价格赔付。为转移承保商品价格风险,保险公司与新湖期货签署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保险产品风险对冲、标准仓单保险等方面进行合作,保险公司优先选择新湖期货的子公司为对手方,通过购买复制期权等衍生工具产品、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由过大的价格波动导致的赔付风险。
在签约仪式上,大商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冯博致辞时表示,大商所在“三农”服务过程中,切身感受到金融服务“三农”需要银行、保险、期货行业在内的多方合作,特别是由于农产品价格保险的缺失,使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潜力一直未能充分发挥,此次交易所与人保财险合作及联合有关期货和农业机构,共同推动农产品期货价格保险产品开发,是各方合力服务“三农”的全新探索,希望能以此次战略合作为契机,通过探索期货与保险业务的融合创新,实现期货业、保险业以及相关涉农产业之间的优势互补和多方共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林智勇表示,中国人保财险与大商所开展农产品“保险+期货”合作项目试点,是保险与期货联手推动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保护广大农业生产者利益的重要尝试,是显著提升农业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加快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创新。期货市场凭借其特有的价格发现与套期保值功能,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希望公司与大商所及期货机构的合作能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摸索出新的路子。
作为人保财险大连公司合作方,新湖期货公司副董事长李北新说,“这是一次跨界合作”,农产品价格保险是国际上保障农民收入的主流做法,也是在中国农产品收储政策历经数年、走入十字路口之后被公认的好的替代政策。他说,刚刚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鼓励“探索开展产值保险、目标价格保险等试点”,也正是早前基于对这一方向的探索,新湖期货与人保财险公司开始了此次合作。
市场研究人士认为,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并通过衍生品市场转移赔付风险对于完善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通过“保险+期货”的保险产品创新,可以改变原有的农产品价格风险转移方式和国家对农产品补贴方式,是对传统价格保险产品的升级,利于通过期货市场承接和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快速将价格保险扩大到多种大宗农产品和农副产品,实现风险分散的规模化。此次人保财险与大商所等机构合作及首单与期货结合的玉米、鸡蛋价格保险合同的签订,必将对农产品价格风险推广和“三农”服务产生积极影响。
来自大连金融局、大连保监局、大连证监局、大商所、人保财险、新湖期货公司和相关农户代表出席了当日的签约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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