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商所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0 09:19:32 | 点击:6716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6〕288号
大商所发〔2016〕288号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为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交易限额制度规定,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盘后(本周五夜盘交易时段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焦炭和焦煤品种,单个品种、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在某个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为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交易限额制度规定,自2016年11月11日收盘后(本周五夜盘交易时段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焦炭和焦煤品种,单个品种、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手。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在某个品种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