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3-19 00:00:00 | 点击:9
〔2025〕33号
当事人:
张伟,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1971年出生。
刘乐锋,户籍地山东省淄博市,1983年出生。
2024年8月,刘乐锋控制张伟和姚丹期货账户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给予刘乐锋、张伟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刘乐锋10000元罚款的处分,给予张伟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