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00 | 点击:3 〔2024〕182号
当事人:
王鑫,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1996年出生。
2022年10月至2024年4月,王鑫利用本人账户和他人账户在我所期货合约上通过相互交易方式转移资金、扰乱市场秩序,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所决定:
1. 给予王鑫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王鑫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