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投期货特别提示:
居间人并非我公司员工或关联机构,其居间活动仅限于客户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根据200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一、居间人职责主要有:
1、主动向您明示其居间人身份,明确自己非我司工作人员;
2、应当向您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如实向您说明期货的功能和交易特征,使您充分认识了解期货业务的风险,向您告知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3、如实向您介绍我司的相关情况;
4、如实向我司反馈有关您的资信、风险偏好等情况。
二、您和居间人之间的其他任何约定以及居间人向您提供的服务与津投期货无关,产生的结果由您本人和居间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向您明示,居间人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和注销、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2、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者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3、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4、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以我司的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或者非法设立居间网点,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采取广告形式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6、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7、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
8、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9、利用居间人身份进行变相集资或融资等非法行为。
10、利用居间活动诱导客户交易,向其提供非法咨询、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利用客户资金、账户为居间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居间人如存在上述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居间人自负,与津投期货无关。
三、居间人只是为您提供介绍服务,不得参与您的任何交易、资金划转、结算单确认等行为。居间人身份并不代表其具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不能开展投资咨询相关工作,其发布的任何资讯观点均不能代表我司。请您在交易过程中独立作出交易判断并自主操作,知悉期货不同于股票、基金等品种,保证金交易会放大风险收益特征,造成账户在短期内发生剧烈盈亏变化,甚至存在亏光本金风险,交易结果买者自负。
四、期货居间人非我司员工,我司对居间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居间介绍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
六、我司不允许、不授权任何我司(含我司分支机构)员工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结算单、代签《期货经纪合同》以及代客理财、指导客户交易提供交易策略。
请您确认您自身为合格投资者,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具备风险承受能力。交易前请仔细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保护好您的个人资料及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独立作出交易判断并自主操作,不要与我司(含我司分支机构)员工及期货居间人发生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交易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请牢记“买者自负”原则,理性管理个人财富!如居间人发生任何不符合本特别提示的情况,我司欢迎您拨打400-692-6868或邮件至kefubu@jtqh.com进行信息核实或反映相关问题。